北欧华人基督教会赫尔辛基福音堂 章程
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批准
1§ 名称与地点
中文名称:北欧华人基督教会赫尔辛基福音堂
芬兰文名称:Pohjoismainen Kiinalainen Kristuksen Seurakunnan Helsingin Yhdistys
英文名称:Nordic Chinese Chri stian Church in Helsinki (NCCCH)
地点:赫尔辛基
2§目的与功能
2.1北欧华人基督教会是一个由在北欧数个堂会组成的教会,赫尔辛基堂是其中一个。教会有教牧团,由各堂牧师和传道组成,共同监督各堂的教会工作。教会设有北欧联合理事会,由各堂牧师、传道和各执事会主席组成,其功能为协调各堂工作。本堂在教牧团监督下,旨在赫尔辛基地区华语群体中开展不分宗派的教会工作, 并与北欧的华语群体保持联系。在传福音工作中, 我们将不分宗派地与芬兰各基督徒团体和海外华人基督徒团体密切配合。赫尔辛基堂在行政和经济上独立,在赫尔辛基银行建立账户,根据芬兰法律自行管理。
2.2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堂要组织礼拜,聚会,各类圣经学习及基督教教育课程,以及其它类似的教会活动。
2.3 为了支持教会活动,本堂可以在当局许可范围内,收奉献和组织义卖活动。本堂可以接受外来捐献或遗嘱奉献。但是教会所有的活动都是非赢利性质, 不允许任何个人从中得经济利益。
3§会员资格
3.1凡受过洗的芬兰或其它国家公民,年令满十六岁或以上, 已决志接受主耶稣基督为个人救主,完全接受本教会的信仰、宗旨及会章,均可申请加入本教会。申请者向本堂执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堂的负责牧师或传道推荐,以及执事会同意后,方可成为本堂正式会员。
3.2 会员不需缴纳会费.
3.3 会员有权利参加会员大会,年满18岁或以上的会员,有提名和被提名,选举和投票表决权。如果会员在一年内没有经常出席本堂的主日崇拜,也没有履行会员责任及义务,执事会可以决定暂停该会员在该年的表决权。
3.4会员终止会籍, 需写书面申请, 交给执事会主席, 或在会员大会上, 口头表达。
3.5如果会员发生以下情况,执事会可终止其会籍:
- a) 不参加教会活动一年以上者,也不回答教会关于其是否希望保持会籍的询问。
- b) 违反本教会信仰、宗旨,明显违反圣经真理和基督徒伦理、道德操守,经爱心再三劝戒仍不改正,教会有权执行教会纪律,停止圣餐,停止事奉等。如有必要,最终执行终止会籍的决定。
3.6会员离开芬兰,居住他国,但愿意与本堂保持联系,列为境外会员。境外会员没有提名和被提名,选举和投票表决权。
4§ 会员大会
4.1 会员大会由年会、常会和临时会组成。
4.1.1 每年在十月或十一月由执事会召开年会,选举新执事,通过新年度财政预算桉及有关教会事工之商讨或报告。
4.1.2 每年在二月或三月由执事会召开常会,内容包括去年的财政报告及其他有关教会生活与事工之商讨或报告。
4.1.3 在以下情况可召开临时会:
- a) 执事会认为有需要召开。
- b) 有十分之一的有表决权的会员,书面向执事会提交议题,要求召开会议。
执事会主席收到会员的有关要求后,须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会。
4.2 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会员大会法定人数包括:出席的会员人数,及未能出席的会员以授权书形式委托其他会友代表出席的人数。每位会员最多代表三位未能出席的会员。
4.3会员大会由执事会主席主持。如执事会主席因故不在,由副主席主持。若主席和副主席均因故不在,由执事会推举一位执事主持。
4.4 会员希望要在大会讨论的议题, 应在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执事会。
4.5 会员大会选举或议案的表决,以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赞成为通过。如果有一个会员要求不公开投票, 会议必须就该项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
4.6会员大会依照会章举行,即具有决策权威。会员大会由执事会召开。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通知刊登在本教会周报和网页上,并在每礼拜的事务报告中告知。会员大会地点在赫尔辛基。
4.7教会常会处理事项
- 选出本次大会秘书
- 说明会议的合法性及所作决定的权威性
- 选出二个会议记要证明人
- 执事会报告去年的教会活动
- 财务组报告去年的财务情况,大会讨论通过财务和事务报告。
- 选出二位查账和一位后备查账
- 讨论其他事先提出的事项
4.8 教会年会处理事项
- 选出本次大会秘书
- 说明会议的合法性及所作决定的权威性
- 选出二位会议记要证明人和二位计票人
- 选举执事会成员
- 决定下年度的教会计划和预算
- 讨论其他事先提出的事项
4.9教会临时会处理事项
- 选出本次大会秘书
- 说明会议的合法性及所作决定的权威性
- 选出二位会议记要证明人和二位计票人
- 讨论事先确定的议题
- 通过表决做出决定
- 讨论其他事先提出的事项
5§ 执事会
5.1 执事会是本堂的法定代表,其职能为操作教会日常工作,人数不少于五人,最多十人。
5.2执事由年会选出,任期二年,可以连任。在选举执事期间,候选人至少经二位会员提名,方能提交执事会,执事会负责收集候选人名单。被聘用的牧者和经指定的长老,都可作为执事候选人。
5.3执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在执事会成员中互选产生。执事会会议至少每季一次,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公布。财务人员和其他各部门、小组负责人由执事会指定。
5.4执事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发出通知;与会执事会成员至少达五人,其决策方有效。会议决议的通过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则取决于主席的一票。若在场有一人要求不记名投票,则表决须以不记名投票进行。教会文件必须由主席和副主席共同签字方生效。
5.5执事会负责聘请牧师、传道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他们的工资和工作任务;执事会也负责委任长老。教会员工招聘和工作合同提前终止的决定,应交付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6§ 账号
教会每年终由会计结账。在次年年度大会召开一个月前,执事会提交账本及活动报告,供查账人员检查。
7§ 会章修改
如要修改会章条款,执事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写下所需修改内容,并有书面声明,一起提交会员大会讨论, 取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能修改会章。修改后的会章要符合芬兰有关法规。会章修改可以出自执事会的考虑或因北欧华人基督教会会章的更改。
8§ 脱离北欧华人基督教会
必须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表决,同意脱离北欧华人教会。并必须在不少于五周的时间, 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仍然有至少四分之三多数表决, 同意脱离, 方能脱离北欧华人基督教会。脱离后需制定新的会章并重新登记。
9§组织解散
必须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同意解散, 并必须在不少于五周的时间,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仍然有至少四分之三多数表决, 同意解散, 方能解散北欧华人基督教会赫尔辛基福音堂。如果教会解散,剩余资金转至北欧华人基督教会。
注:本会章中文版部分若与芬兰文版有出入,以芬兰文版为准。